多彩贵州网讯(本网记者 程曦) 为强化毕节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宣传教育力度,加大对酒驾、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危害的警示教育,5月22日,毕节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曝光3起饮酒(醉酒)后驾驶机动车严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例。
毕节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开展酒驾醉驾违法集中整治行动
案例一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2022年1月24日,余某驾驶粤S6***1号车从纳雍县新县医院沿居仁东路往纳雍县发展大道方向行驶,01时53分许,行至居仁东路往发展大道路口方向0公里加50米处,碰撞行人李某、丁某,造成两名行人受伤(其中一人经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),发生事故后余某驾车逃离现场,在逃逸过程中于01时54分再次发生交通事故,碰撞道路灯杆,余某弃车逃逸。经司法鉴定中心对余某血液样本进行鉴定,余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74mg/100ml,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。
纳雍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日作出判决,余某犯交通肇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毕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对余某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案例二
张某于2023年2月5日晚酒后驾驶贵F6***8号小型轿车沿G326国道从毕节市七星关区长春堡镇往城区方向行驶,21时01分,行驶至长春堡镇长春村上街口时,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。民警现场对张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/100ml,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样本进行鉴定,张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0.29mg/100ml,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。民警在调查中还发现,张某于2022年8月因醉酒驾驶被温州警方查获,吊销了驾驶证。
2023年3月20日,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,张某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一个月、并处罚金三千元。
案例三
2022年10月5日晚,王某在纳雍县玉龙坝镇家中吃饭时喝了酒,王某喝完酒以后看见其姐姐的车钥匙在家,就偷拿车钥匙开车准备去纳雍县城,10月6日凌晨1时10分许,王某驾驶浙B60**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清水线坝子上路段时,撞上路边居民房屋。经查,王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,经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血液样本进行鉴定,王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09.83mg/100ml,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。
2023年1月28日,纳雍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,王某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三个月、并处罚金三千元。
交警部门提醒,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,严禁酒后驾车,拒绝乘坐酒后驾驶的车辆,减少酒驾醉驾违法带来交通安全隐患,有效遏制酒驾醉驾交通事故的发生,更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。
一审:李柏杉 罗亚楠
二审:袁小娟
三审:李 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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